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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1+1商标维权启示录 【字体:

  餐饮业商标随意侵权似乎是痼疾顽症,据业内知情人透露,除了有的企业故意炒作新商标打过商标维权官司,一般来说大家都不愿意站出来维权,主要的顾虑是商标侵权所造成实际损失和对方收入的取证困难,担心赢了官司输了钱。
  实际上《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索赔办法和具体金额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很多企业既缺少维权意识和勇气,又不明白怎样维权。
  即将进军北京餐饮业的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勇敢的站出来维权并取得胜利,给全国餐饮业开了个好头,本站发布此文以表敬意和祝贺!


   图片说明:侵权企业曾经“辉煌”的店面

商标侵权索赔100万

  2004年3月,王海在线接到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总裁刁丽君女士的电话,"在沈阳发现有一家餐馆假冒台北1+1商标在营业,而且生意很火爆,"刁女士称,自从台北1+1在大连开设分店以来,经营状况和酒店信誉非常好,很快就被大连市物价局和大连市商业委员会授予“大连餐饮业特甲级”称号,还被消费者协会授予“消费者满意单位”。此后曾经先后有辽宁省沈阳市、锦州市等地的餐饮同行要求加盟或者到当地设立分店,因为全国布局和多种原因的考虑刁女士暂时都没有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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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初,哈尔滨台北1+1得知沈阳市有一家“福记壹加壹”酒店开张,而且该酒店的招牌、订餐卡、服务员胸卡、餐巾纸包装袋等均有“台北1+1”字样,是明显的故意侵权。据哈尔滨台北1+1透露,他们之所以很快在辽宁名声大振,除了经营好、信誉好、回头客多以外,他们还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财力,迅速扩大台北1+1品牌知名度,仅在当地做广告就花费60多万元。
  “我们已经决定捍卫自己的商标,维护企业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已经委托哈尔滨远东律师事务所前往沈阳调查取证,希望能够得到王海在线的专业维权指导和帮助。”刁女士说,他们之所以提出索赔100万元,就是要震慑那些随意侵犯别人商标的企业今后有所顾忌和收敛。很快,台北1+1发来了他们的注册商标和著名商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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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在线当即表示坚决支持他们的维权举动,并提供了关于调查取证和索赔金额等方面的维权建议。

餐饮业为何不捍卫自己的商标?

  餐饮业商标被侵权滥用的现象并不鲜见,但是真正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商标的企业还不多见。据知情人介绍,全国各地遭受商标侵权比较普遍的有:东方饺子王、小土豆、小南国、梅林镇、麻辣诱惑等等,大家都不愿意出来维权,有的是因为工作太忙一时顾不上,还有的认为买卖大家做和气生财不愿意招惹是非,甚至认为只要目前没有直接影响到自家的生意就睁一眼闭一眼,最最重要的是,很多餐饮界老板觉得打官司不值得,他们说目前餐饮业据实做账的很少见,即便打官司索赔也困难,很多企业账面上都不显示盈利甚至是亏损,所以担心赢了官司拿不回钱来。
  由于著名餐饮企业的“宽宏大量”,使得餐饮业商标侵权泛滥成灾,消费者看到富丽堂皇的大酒店打着著名品牌的商标,根本无从得知这是“李逵”还是“李鬼”,更有意思的是,常常是消费者发现这是“假李逵”,报告给“真李逵”时,“真李逵”却不以为然。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企业的保护很明确,也规定了具体索赔办法和数额: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此可见,餐饮业商标被侵权重要因素之一是被侵权人的法律常识匮乏和商标意识的淡漠。不会维权、不敢维权、懒得维权,都是原因之一,也就使得餐饮界的商标泛滥无序,直到一家商标出了问题垮掉了,才会引起连锁反应,此时只能亡羊补牢下力气补救了。谁都知道,一个品牌的打造需要很长时间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树立起来,然而要摧毁她只是一夜间的事情。冠生园月饼事件、山西汾酒事件、哈尔滨正阳楼事件等等,已经留给人们太多的教训了。

麻秆打狼两头害怕

  最早有山东烟台人投诉在当地有一家冒用哈尔滨一家餐饮企业名称的饭店在营业,请求悬赏的企业兑现奖金;但是该企业说:奖金额度为打假行动所获索赔额的10%,也就是说以从打假成功后索赔金额中的10%支付举报人的赏金。举报人却担心,一旦把证据确凿的线索提供给企业,企业如果悄悄去打假,即便得到赔偿金自己也无从知晓,若不兑现赏金自己毫无办法;企业也有担心,经常有人提供假冒线索,如果不是证据确凿或者说线索就是假的,自己兴师动众、劳民伤财打假后却一无所获,岂不得不偿失?所以说,举报人不提供具体证据,企业既不能派人出面打假维权,也不可能提前兑现举报奖金。所以说,举报人和被侵权企业是"麻秆打狼两头害怕"。
  曾经有深圳一家公司得到假冒哈尔滨某家餐饮企业名称的线索,刚刚去接触一次,第二天假冒别人名称的小餐馆就自己关门逃之夭夭了。
  王海在线曾经接到过部分类似下面的举报信,因为被侵权的企业自己不主张维权,后来都没了动静: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
To: market@wanghai.com
Sent: Saturday, February 16, 2002 4:34 PM
本人住处附近路边有一新开张时间不长的×××××分店……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peter197@……>
To: <315@wanghai.com>
Sent: Thursday, August 28, 2003 9:11 PM
Subject: 关于"哈尔滨×××××"的线索(附图)
  近日,我公司调查员在走访市场时发现,深圳某酒楼涉嫌商标侵权行为,故此与您沟通,希望我提供的线索能对引起客户的重视。
以下是相关信息:
1、目标单位的招牌面积约4X2.5平方,为红底金字的"哈尔滨××××?quot;
2、目标单位经理名片的企业名称为:哈尔滨×××××
3、目标单位的菜单等宣传资料上企业名称为:哈尔滨×××××
4、目标单位约50米某楼顶上有"哈尔滨×××××"的广告牌及定餐电话。
广告牌长约2.5米宽约1.5米。

图片说明:图中圈起部分就是假冒别人品牌的饭店招牌。

台北1+1获赔15万

  从哈尔滨台北1+1维权成功案例看,他们的商标维权过程并不很艰难,而且得到当地工商部门和法院的大力支持配合。据台北1+1透露,侵权的企业的法律知识和商标意识淡漠得让人啼笑皆非,当律师前去指出他们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提出索赔时,对方竟称“不让挂台北1+1的牌子就摘了呗,还赔什么钱呢?”
  这家侵权企业是用电脑记账,不到四个月的经营时间,仅餐饮发票就开出去550多万元,名牌效益果然十分了得。
  因该企业同意立即摘牌停止侵权,沈阳市税务局和沈阳法院又非常积极负责的做工作,所以哈尔滨台北1+1企业也就同意接受法院的民事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哈尔滨台北1+1得到侵权企业150000元的赔偿款。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4 沈民四知初字第35号]

  原告: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奋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刁丽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巍,系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家宁,系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宝贵,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沈阳市皇姑区福记台北壹加壹业主。
  委托代理人:周继红,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昱,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诉称: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是成立十多年的餐饮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就非常重视质量和品牌塑造,并从1997年开始注册了自己的服务商标,现已成为一家知名的连锁企业,先后被授予黑龙江名酒店、黑龙江餐饮业50强单位、货真价实满意店、国家特级酒家等荣誉称号。近期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名称和牌匾使用,使广大消费者产生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调查取证及律师代理费5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系1991年成立的集餐饮、食品加工、酒店管理等为一体的企业,在哈尔滨市、大连市等地设了“台北1+1”酒店及连锁店,曾被评为“黑龙江名酒店”、“中华餐饮名店”等。1997年、2000年原告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了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馆、快餐馆、饭店、餐厅、自助餐馆,其商标由变形“台北1+1”和 拼音字头TB及“1+1”组成,该商标曾被评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被告张宝贵于2004年2月26日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皇姑分局注册成立了“沈阳皇姑区福记台北壹加壹酒店”,经营中餐服务,该酒店自2003年12月19日起试营业,该酒店的招牌、订餐卡、服务员胸卡、餐巾纸包装袋等均有“台北1+1”字样。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宝贵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经营的酒店店面、订餐卡、服务员胸卡、餐巾纸包装袋等使用带有“台北1+1”字样的装饰;
  二、被告张宝贵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调查取证费、差旅费、诉讼费)共计15万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2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承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坤赤
                               代理审判员: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王晓航
                                 2004年4月12日
                                 书记员:姜东峰

本案调解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书

  台北1+1的总裁电话告诉王海在线,企业已经举办盛大宴会,全体员工共同举杯庆贺维权成功!她还说,台北1+1在今年末将进军北京餐饮市场,预计在2008年奥运会召开前,在北京开办三家连锁企业,把台北1+1的总部也迁往北京。目前企业已经做出决定,聘请王海在线做自己的“企业品牌维护宣传顾问”,并愿意悬赏维护企业商标。

商标热线
商标注册:010-51656696
国际商标:010-51653270
驰名商标:010-51653271
维权监测:010-5165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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