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吉林网11月15日电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经修订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公布施行,其中新增了使用国(境)外或省外商标的产品不得申请吉林省名牌产品的规定。
最新办法规定,申报吉林省名牌产品应具备10项具体条件,包括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近3年在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合格;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等。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吉林省名牌产品:(一)使用国(境)外或省外商标的;(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三)近3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